各市(州)红十字会:
为继续做好“心系灾区·抗雪救灾”募捐工作,依据省红十字会《关于为玉树等地雪灾灾区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青红字〔201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募集程序,严肃募捐纪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收缴
各市、州红十字会指导开展本地区募捐活动,将募集到的救灾资金,按照逐级汇缴原则,统一在月底前分期汇缴至省红十字会指定账户。
二、募捐资金的使用
遵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所有募集的救灾资金,统一由省政府研究统筹安排。各级红十字会不得私自对接、不得擅自采购物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截留。
三、募捐期间产生费用的列支
各地在此次募捐活动中所产生的工作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相关要求,本着节俭合规原则据实列支。
四、募捐款物的公示及信息报送
市州红十字会要在本单位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示所接受的救灾款物,并督促县(市、区)红十字会在本级网站公开公示。市州红十字会每日收集本地区募捐活动开展情况,将汇总情况于当日下午17:00前报省红十字会财务事业部。
青海省红十字会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