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红十字会: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优化红十字会治理结构,健全红十字会监督机制,深化红十字会改革创新,现就各级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监事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设立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设立红十字会监事会是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的必然要求,是优化红十字会内部治理机构、规范红十字事业发展、推进红十字会改革创新、完善红十字会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红十字会要充分认识设立监事会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依法推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稳步推进依法设立监事会工作。
二、明确依法设立监事会工作要求
(一)明确实施范围。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凡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都应依法设立监事会。
(二)明确设立原则。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要坚持依法设立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依法设立监事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监事的推选要以是否热心红十字事业为导向,注重事业择人、注重个人品行和专业素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监事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坚持专兼结合原则,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至少有1人为专职,其他监事可以是兼职。
(三)控制机构规模。市州级红十字会监事会规模原则上由5—7人组成,县级为3—5人。
(四)落实推选要求。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长候选人职级原则上不低于同级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其人选商请组织部门推选。监事候选人原则上可由来自财政、民政等部门的代表、捐赠人、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以及具有良好的公信力,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人士(如财会领域、法律界、医务界等)担任。监事候选人不限于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应为红十字会的会员。理事、理事近亲属、红十字会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五)规范产生程序。监事会必须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六)监事会主要职责
1.监督理事会、执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2.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委会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4.监事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其它成员列席执委会。
5.向理事会通报监督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强化监事会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级红十字会要高度重视设立监事会工作,把设立监事会作为深化红十字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设立监事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争取支持,为监事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机制。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履行监督职能,以有效监督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构建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为内容的综合监督体系。
(三)总结经验。各级红十字会要及时总结设立监事会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推行监事会工作制度,构建完善的红十字会监督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青海省红十字会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