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红十字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红总字[2007]4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11号 )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化工、建筑、交通运输、冶金等领域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企业,不断提高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应急救护水平,普及应急救护知识。省红十字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省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化工、建筑、交通运输、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中开展“救护关爱生命”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及对象
(一)培训内容: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职业病的自我防护;紧急避险以及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化工、建筑、交通运输、冶炼等行业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对象: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化工、建筑、交通运输、冶炼等高危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
二、培训、考核、发证
此次卫生救护培训,每人每期不少于21课时。培训结束后,每位学员要参加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者由青海省红十字会颁发《卫生救护培训合格证》。
三、具体分工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协调。
(二)省红十字会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班(期)次及考核工作,并提供培训教材和教具,安排落实授课教师。
(三)培训工作由青海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承担,由青海省红十字会高危行业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具体负责。
四、培训收费标准
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青发改证字15101号)批准标准执行。即:每人88元(含授课费、学习材料费、实习材料费等)。
五、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积极安排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参训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一线从业人员的90%。
(二)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请于2014年4月10日前直接将参训人员名单报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或省红十字会高危行业应急救护培训基地。
(三)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红十字会统一组织报名,并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培训人员名单及联系人等相关信息报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或省红十字会高危行业应急救护培训基地。
(四)咨询单位、电话、联系人:
青海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省政府大院东楼103室)
电话:0971—8252284 、8252292(传真)。
联系人:韩玉英
青海省红十字会高危行业应急救护培训基地(西宁市南川东路67号,青运交通职业培训学校)
电话:0971—6257068、6262148(传真)
联系人:王晓蓉
青海省红十字会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