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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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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票据管理的若干规定》、《青海省红十字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四个管理办法......

附件4:

青海省红十字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会财务档案管理,充分利用财务档案这一信息资源,发挥财务档案为会计工作服务的作用,使财务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一、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会财务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的纸制会计档案。

  5、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工资发放册,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工作调岗时,应按要求填写“会计档案工作交接清单”存档,以保证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二、 会计档案的整理、编制、调阅与移交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时间顺序、内容、数量、保管期限分别整理组卷,并在部内保管一年后,编写归档目录一式二份,于次年初到会办公室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2、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凡会内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事业部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方可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会外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的介绍信并经主管财务会领导同意,同时要详细登记被调阅的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的单位、姓名、调阅理由和归还时间。

  3、移交的会计档案封皮正面及册背上应注明凭单名称、卷号,封皮注明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

  三、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共5类。

  2、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及涉外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立卷,并保管到结清债务时为止。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 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办理移交。

  1、由会办公室档案室对已到期的会计档案提出销毁意见,财务事业部协助会办公室档案室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中应注明移交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移交时间等内容。

  2、负责财务会主管领导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署意见。

  3、移交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移交。

  4、移交人员在移交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核对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移交后,移交人员应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或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凭证、资料,可延长保管期限,不得移交,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

  五、本办法由财务事业部制定并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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