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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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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票据管理的若干规定》、《青海省红十字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四个管理办法......

 

附件3:

青海省红十字会票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我会票据管理,根据《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青海省社会团体票据管理办法》以及《青海省社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票据管理原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包括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青海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公益性单位捐赠统一收据”、“青海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青海省内部收款结算票据”,当地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种类型的税务发票。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条 财政、民政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统一负责购买、领用登记、存根回收缴销、归档保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票据使用和保管实行岗位分离。

  第三条 票据执行谁领用,谁负责结清款项、缴回存根的原则,票据使用完应及时将款项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前款不结清不得再领用票据。

 

第二章 票据使用范围

  第四条 我会接受各类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公益性单位捐赠统一收据”。

  第五条 我会收取各类培训费使用“青海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六条 我会收取的会费使用“青海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七条 各种会议收取的会务费、资料费以及对外服务性收费一律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税务发票。

  第八条 会内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必须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暂收款项是指会内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代收款项是指会内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行为。

 

第三章 票据使用办法

  第九条  各部室对外发生经济收入事项的,均应向付款方如数开具规定的统一票据,严禁收款不开票。

  第十条  启用票据,应先检查票据的起讫号码是否连续。如有缺号、缺联,应整体退回发放单位,严禁拆本使用。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使用范围和格式要求复写填制,大小写数字金额填写相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印章。

  第十二条 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三条 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应保证其完整,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按其时间顺序,归档妥善保存。

 

 

第四章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2、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3、混用、串用各种票据的;

  4、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构成上述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部室和个人,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其情节,给予部室和个人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事业部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