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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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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预算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

附件4:

 

青海省红十字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岗位分工及审批。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确保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2、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审批权限、责任、程序,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审批人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管理。

  1、支付申请。各部室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有权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条  银行存款与现金的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银行账户,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2、开设的银行账户由财务事业部统一管理。

  3、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财务事业部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5、出纳人员每天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六条  票据与印章的管理

  1、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所有银行结算凭证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业务由专人负责管理。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1、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只能用于业务、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款外,不得用于个人其他借款。各种借款由经办部室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并及时清偿。

  2、定期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对拖欠不还的由财务事业部及时清算。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

  1、对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检查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5、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6、实行严格的稽核制度,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给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事业部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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