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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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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预算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经我会主管业务的职能部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我会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提出使用申请,属于财政拨款和我会自筹经费的项目,经主管会领导审批或会执委会研究决定。批准立项的专项经费,由职能部门负责执行,财务事业部协同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设立专项账户,分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对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我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同时遵照具体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预借款要有手续,报销要提供合法票据。属于工程项目支出的,还须提供工程概预算、合同书、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以及外审和内审报告;属于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要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审核报销,若需作重要调整或变更,要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变更,并及时通知财务事业部。

  第二十四条 年终时各部室及时与财务事业部办理结账对账,未完项目资金结余须书面做出说明后结转下年,已完项目资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事业结余中。

  第二十五条  专项工程(维修),一般工程(维修)先由工程队或公司垫付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一般为完工率的50%)时预付工程预算50%的备料款,再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总预算的80%)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初办理工程借(付)款时,借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必须附专项报告、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预算合同。如特殊(急件)工程(维修)时,根据工程情况预付工程预算的30%备料款,工程峻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工程决算单签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财务事业部及会纪检部门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工程余款。

  第二十六条  重大工程(维修)应预留工程总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后经验收确保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方可付清。超预算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各项专项工程及维修项目的结算,不得以“工程决算单”等类似单据代替发票,必须使用国家或地方税务统一的正式发票。

 

第六章  捐赠资金支出

  第二十七条  捐赠资金是指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捐赠资金支出经我会主管业务的职能部室根据捐赠者要求和专项捐赠等的具体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主管会领导审批或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后,财务事业部执行。

  第二十九条  捐赠资金的管理遵循设立专项账户,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对总会拨款的捐赠资金要按照总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我会募集的捐赠资金按项目、捐赠者意愿、就在救助救护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按具体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预借款要有手续,报销要提供合法票据。根据捐赠人意愿和项目实施情况作调整或变更,要按照申报程序申请调整或变更,并及时通知财务事业部。

 

第七章  固定资产、材料购置及处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等。

  材料是指在开展业务、专题及其他活动中所耗用的财产物资,包括办公耗材、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材料等,须按下列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一)购入的业务用仪器设备,须凭购置合同、发票及办公室或备灾救灾中心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并附采购申请表、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到财务事业部办理报账和资产入账手续。

  (二)购入及订制家具类(含课桌、椅)固定资产,须凭购置合同、发票及办公室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并附采购申请表、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到财务事业部办理报账和资产入账手续。

  (三)购入的图书资料,各部室购入的由部室填写“图书资料验收清单”,并到机关党委办理入库手续;机关党委购入的由机关党委填写“图书资料验收清单”,到财务事业部办理报账和资产入账手续。

  (四)用于材料用品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发票必须注明材料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四者缺一不可。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填写“入库单”,到会财务事业部办理报账手续。

  (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需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明细账、卡片账,健全出入库手续。每月进行盘库,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