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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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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青海省玉树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玉树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国指发民电[2010]2号)、
青民发[2010]297
玉树州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红十字会、慈善会:
为切实加强玉树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国指发民电[2010]2号)、《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民电[2 010]89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结合玉树灾区实际,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等7部门制定了《青海省玉树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审计厅    青海省红十字会    青海省慈善总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捐赠资金管理细则 通知
抄送:青海省玉树地震现场指挥部、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
      部、财政部、审计署,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
      协办公厅。
编辑:赖育智    校对:赖育智    共印5O份
青海省玉树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
(二○一○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玉树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资金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下发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国指发民电[201O]2号)、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下发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民电[2010]89号)、民政部颁发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10]13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玉树灾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玉树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捐赠资金),是指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1 3个全国性基金会等捐赠接收机构,收到并拨付给青海省的青海玉树地震捐赠资金;省财政厅及省直部门、省民政厅、省红十字总会、省慈善总会等部门收到的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条 捐赠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安排、尊重意
愿、专账管理、专项使用、公开透明、厉行节约、强化监管、
注重实效。
第四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拨付、监督及信息反馈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定向捐赠资金。接收捐赠资金的部门按照捐赠人书面意愿将定向捐赠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对确实无法落实或确需调整的定向捐赠资金,由接收捐赠资金的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安排使用。
第六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接收捐赠资金的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倒损房屋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及设备配套;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众生活安置;其他民生类项目的恢复重建。
第三章 捐赠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由民政厅会同监察厅、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玉树州及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单位建立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协调机制,指导玉树州做好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事宜。
    第八条 玉树州(县)灾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
规划项目的范围,分轻重缓急统筹做好捐赠资金的项目安排。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玉树州及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管理的基础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应监督检查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 使用捐赠资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后,原则上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捐赠资金专户’’,严格按“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依据灾后恢复重建投资计划所确定的资金来源,要严格区分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建设内容,核算工程投资成本,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填列月度报表。工程竣工时应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使用捐赠资金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有关信息收集、汇总工作,确保捐赠人得到的及时、真实。报送的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使用捐赠资金援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称援建项目)完工后,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向受赠人办理相关资产转交手续。,
第四章 捐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签署的《关于援助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备忘录》及承诺的要求,玉树州人民政府要与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签署灾后项目援建协议。
    第十五条 由玉树州人民政府会同省民政厅、省红十字
会、省慈善总会在玉树州设立“玉树州灾后重建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分别在管理中心开设三个账户。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和相关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负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民政厅负责落实、平衡各类捐赠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会同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将捐赠资金拨付至管理中心,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援建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
期、分批将社会捐赠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县或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负责援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和经管理领导机构负责人批准的社会捐赠资金报账提款申请表,向管理中心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负责援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凭工程完成进度表及批准的社会捐赠资金报账提款申请表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建设资金。
第五章 捐赠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作为捐赠者代表,参与捐赠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玉树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援建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选址、招标、组织施工、质量监督、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定期向省民政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提供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章 捐赠资金信息反馈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要求,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工作。及时向上级拨款单位及捐赠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建立信息公示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各界及
捐赠人公告社会捐赠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援建项目进展情况;捐赠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