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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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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证书特别规定》,结合中国红十字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证书特别规定》,结合中国红十字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手机短信捐款是指总会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10699993号码(包括其子号码,下同),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其电信通道接收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捐款的募捐行为。
  第三条  手机短信捐款的具体方式:
  (一)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用户
  单次捐:发送数字1或2至10699993号码,表示捐款1元或2元(不含通信费)。
  包月:发送MY5、MY10、MY15至10699993号码,表示月捐5元、10元、15元(不含通信费);取消包月服务:发送MY5Q、MY10Q、MY15Q到10699993号码表示取消5元、10元、15元的包月服务(不含通信费)。
  (二)中国联通用户
  单次捐:发送数字1到30至10699993号码,表示捐款1元至30元(不含通信费)。
  第四条  总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的管理机构,拥有10699993号码,与运营商统一结算手机短信捐款的募集资金。
  为便于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开展手机短信捐款,总会在10699993号码基础上,为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分配子号码。通过相应子号码募集的资金均作为相应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募集的资金,并按照本办法分配、使用。
  第五条 总会与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在开展手机短信捐款工作时,应遵守本办法。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手机短信捐款工作的管理细则,并报总会备案。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总会统一管理基于10699993号码开展的手机短信捐款业务,负责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开展合作,落实技术支持并管理运行服务商,制定相关政策,分配、管理子号码,制定整体的宣传推广战略,指导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开展手机短信捐款工作,督促信息公开,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总会分配给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使用的子号码如下:
  北京 1069999310;天津1069999322;河北 1069999331;
  山西 1069999335;吉林 1069999343;辽宁1069999324;
  江苏 1069999325;上海1069999321;山东1069999353;
  浙江 1069999357;安徽1069999355;江西1069999379;
  福建 1069999359;四川1069999328;重庆1069999323;
  贵州 1069999385;云南1069999387;西藏1069999389;
  广西 1069999377;河南1069999337;湖北1069999327;
  湖南 1069999373;广东1069999320;海南1069999384;
  陕西 1069999329;甘肃1069999393;宁夏1069999395;
  青海 1069999397;内蒙古1069999347;黑龙江1069999345;
  新疆106999939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69999391;  
  青岛 1069999351;大连1069999341;宁波1069999354;
  厦门 1069999352;深圳1069999375。
  第八条 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负责本地手机短信捐款工作的开展,配合总会与当地通信管理局完成号码备案工作,组织宣传推广活动,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资助,定期反馈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布信息,接受总会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运行服务商与总会签署合作协议,并向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提供如下服务:手机短信捐款业务规划、技术开发、后台配置、商务沟通、号码测试上线、随机更改配置回复语、包月资讯下发等。运行服务商每月向总会提供短信捐款的数据分析及运行报告。运行服务商开通24小时客服热线电话:010-82335599和400-819-1860,接受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和手机短信捐款人的咨询。
  第十条 手机短信捐款募集的资金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总会与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的财务部门负责统一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子号码募集的资金,总会按募集总额的90%拨付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开展公益资助,10%由总会用于手机短信捐款平台的运行成本和宣传推广费用。
  第十二条 手机短信捐款募集的资金可用于:(一)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灾、救助活动或项目;(二)手机短信捐款的宣传推广费用;(三)手机短信捐款平台的运行成本及其公益项目的管理、执行成本。

  第十三条 总会每半年向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拨付一次手机短信捐款募集的资金。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应在每次拨款前向总会上报前次拨款的使用情况报告,拨款使用率应不低于前次拨款总额的70%。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可自行决定是否对募集捐款向市县红十字会进行再次分配。
  第十四条 总会与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应积极做好手机短信捐款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手机短信捐款号码的社会影响和知晓率。
  第十五条 宣传推广应遵循勤俭、节约、高效的原则。宣传推广经费从手机短信捐款募集的资金中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所募集或拨付款项的10%。
  第十六条 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原则上不得跨地区开展手机短信捐款的宣传推广工作。如需在异地进行手机短信捐款的宣传推广,须征得当地红十字会的同意,并报总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在宣传推广捐款项目时,要及时联系运行服务商更换回复语。回复语要表明接收捐款的单位名称、捐款金额、捐款项目名称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展手机短信捐款工作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主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总会定期对手机短信捐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违反本办法或考评不合格的,总会有权停拨资金,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手机短信捐款募集的资金,其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的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社会(包括手机捐款人)公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布公益资助项目的进展、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10699993号码为公益捐款号码,不得主动下发短信,不得从事商业推广活动。发现利用中国红十字会公益号码从事商业行为或诈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