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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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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红十字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2011年9月2日第5次执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机关各部(室)、备灾救灾中心:
《青海省红十字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2011年9月2日第5次执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青海省红十字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对象为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
二、带薪年休假时间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三)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
(四)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
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四)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天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的,由执委会研究决定。
(二)职工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保持通讯工具畅通,若遇特殊情况需回单位的,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返回。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合理制订年度休假计划。各部室应在年初将职工年度休假计划报办公室。科学计划、妥善安排职工休假,既要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不能休假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会领导休假由秘书长统一安排。各部室负责人休假需提前与分管会领导沟通,一般职工休假需先经本部室负责人同意。休假人员需写出书面申请,呈报秘书长审批。
(三)及时登记备案和销假。办公室对休假人员要登记备案,合理安排好工作衔接。职工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本部室负责人及秘书长销假。
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