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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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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爱心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爱心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华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爱基会或本会)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NPO组织,中国内地机构由国家民委主管、经民政部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爱基会自成立以来在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怀下,在海内外爱心人士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各类公益项目,为中华民族慈善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为规范爱基会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香港和中国内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三条:在爱基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根据爱基会章程,凡中国境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与本会商议申请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发起人提出设立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后上报本会理事会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基本金将根据项目规模设置为:50万元(含)以上港币或等额外币。 第七条:在专项基金初始设立时,双方须签订协议,明确该专项基金的公益指向、管理办法等,确立双方的责、权、利,并纳入爱基会秘书处职能机构(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专项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应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本会为此设立的香港银行帐户,由本会设置专帐和专人严格管理,定期公告。 第九条:.爱基会与专项基金发起人共同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双方委派,任期三年。以后各届主席、副主席由双方确定是否变更人选,并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可由发起人提出,经爱基会审核命名。发起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可拥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中华爱心基金会"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名称。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设立的时限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及管理由爱基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使用专项基金,需由该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经报专项基金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由该专项基金办公室组织实施。该公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公益项目决算报告,本会和专项基金发起人均有权否决不符合专项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四条:.爱基会专项基金管委会,根据专项基金确立的公益指向,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按捐助协议和投放计划,及时拨付给受助方(第三方)或相关公益活动,推动公益项目的正常运转,并由专项基金管委会组织专人监督、跟踪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告知各方、公布于众,确保专项基金的公益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第十五条: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会及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发起人或受托人拥有对该专项基金70%的公益项目指向权,30%用于本会指向的相关公益项目和管理成本。 第十七条:若专项基金启动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基本金低于设立金额时,应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配合发起人组织社会捐赠(仅限于中国境外)补足基本金,以保障公益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本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的设立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如:基本金低于10%(含)并超过半年时,专项基金将自动关闭(以签发暂停通知书为准)。若在暂停期内仍无进展,该专项基金则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果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该专项基金剩余财物由本会理事会会议批准后转做其他公益项目使用,该专项基金自行解散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华爱心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华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爱基会或本会)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NPO组织,中国内地机构由国家民委主管、经民政部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爱基会自成立以来在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怀下,在海内外爱心人士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各类公益项目,为中华民族慈善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为规范爱基会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香港和中国内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三条:在爱基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根据爱基会章程,凡中国境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与本会商议申请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发起人提出设立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后上报本会理事会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基本金将根据项目规模设置为:50万元(含)以上港币或等额外币。
第七条:在专项基金初始设立时,双方须签订协议,明确该专项基金的公益指向、管理办法等,确立双方的责、权、利,并纳入爱基会秘书处职能机构(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专项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应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本会为此设立的香港银行帐户,由本会设置专帐和专人严格管理,定期公告。
第九条:.爱基会与专项基金发起人共同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双方委派,任期三年。以后各届主席、副主席由双方确定是否变更人选,并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可由发起人提出,经爱基会审核命名。发起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可拥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中华爱心基金会"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名称。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设立的时限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及管理由爱基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使用专项基金,需由该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经报专项基金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由该专项基金办公室组织实施。该公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公益项目决算报告,本会和专项基金发起人均有权否决不符合专项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四条:.爱基会专项基金管委会,根据专项基金确立的公益指向,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按捐助协议和投放计划,及时拨付给受助方(第三方)或相关公益活动,推动公益项目的正常运转,并由专项基金管委会组织专人监督、跟踪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告知各方、公布于众,确保专项基金的公益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第十五条: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会及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发起人或受托人拥有对该专项基金70%的公益项目指向权,30%用于本会指向的相关公益项目和管理成本。
第十七条:若专项基金启动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基本金低于设立金额时,应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配合发起人组织社会捐赠(仅限于中国境外)补足基本金,以保障公益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本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的设立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如:基本金低于10%(含)并超过半年时,专项基金将自动关闭(以签发暂停通知书为准)。若在暂停期内仍无进展,该专项基金则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果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该专项基金剩余财物由本会理事会会议批准后转做其他公益项目使用,该专项基金自行解散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