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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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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青红字[2019]30号

各市州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员单位:
  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7月31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0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学习宣传贯彻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红十字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运动”,充分肯定了红十字会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全省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在开展备灾救灾、人道救助、群众性应急救护、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捐献、对外交流合作、扶贫济困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应当看到,全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仍然不相适应,全社会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还存在模糊认识,红十字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还有不少困难,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大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拓展了法定职责,改革了治理结构,加强了监管措施,增加了法律责任,为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全省各级红十字会要站在落实全面依法治省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实施办法》立足推动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为宗旨,着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有效解决了红十字事业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要深刻领会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实施办法》支持、推动、保护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二)争取支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我省各级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增设了监事会,形成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是完善红十字会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的关心支持,结合改革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要积极争取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加快推动依法建会、依法兴会、依法治会步伐。协调各级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我省《实施办法》纳入普法内容,推动全社会增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三)明确职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我省红十字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全面做好红十字各项工作。要加大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和避险知识。积极争取社会募捐,增强救灾救助能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护和挽救更多患者生命。持续拓展人道救助和服务领域,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加强基层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扩大人道服务工作覆盖面。着力推进信息公开,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
  三、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
  (一)开展学习培训。全省各级红十字会要组织全体红十字会专兼职干部、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和志愿者,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原原本本学习《实施办法》,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及其内涵。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习,带动系统上下认真开展学习活动,确保学深悟透、学通弄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强化普及宣传。全省各级红十字会要以《实施办法》实施日、“5.8”世界红十字日、法制宣传日等重大节点为契机,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利用红十字会内部刊物、官方网站、简报信息、微信微博等载体,全方位开展《实施办法》宣传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知晓率。组成宣讲组面向广大红十字工作者、会员、志愿者和服务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率,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注、重视、支持、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加大督促检查。全省各级红十字会要切实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督促检查机制,严格落实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部署要求,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取得实效。尤其是在具体工作中,要敢于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建会、依法兴会、依法治会。要及时总结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建议等有关情况。省红十字会在督导调研中将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开展督促检查。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实施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青海省红十字会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