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红十字会、卫生健康委、省内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献”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挽救生命、造福社会的崇高事业,是法律有规定、社会有诉求、民众有期盼,奉献爱心,彰显人性光辉的事业,对于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相对滞后,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工作职责不明晰,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协调员和志愿者队伍不健全,各级红十字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开展。
二、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站
为全面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各市州红十字会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站,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承担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业务咨询、志愿者登记录入、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协调员联络等工作。各市州红十字会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5月20日前,向省红十字会报送关于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站的请示,经批复后及时开展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
严格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中器捐管字〔2013〕62号)的规定组建专(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省级医疗单位每个单位推荐4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各市州红十字会、医疗单位各推荐2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其中1名为少数民族干部。各单位将名单于5月20日前报省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四、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规范和流程
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出台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各地、各医疗单位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各项工作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
五、切实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红十字会联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站,切实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各医疗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力度,让社会广泛知晓器官捐献的意义,理解支持此项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检查内容,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青海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39号
联系电话:0971-8252264
联系邮箱:1262487146.@qq.com
联 系 人:斗毛加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2号
联系电话:0971-8244524
联系邮箱:qhwstyzc @163.com
联 系 人:罗艾
附件:1.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站人员名册
2.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推荐名册
青海省红十字会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